时间:2020/10/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稳就业促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延就发〔〕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延庆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如下:

1经营场所租赁补贴

1.政策内容

鼓励延庆户籍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针对延庆户籍毕业未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对于在延庆新注册且在延庆区域内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济实体,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房租补贴,按合同金额50%给予租金补贴,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期限为三年(在中关村延庆园创办企业的享受园区政策)。

2.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1)创办人员:延庆户籍毕业未满五年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本注册实体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未列入我市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2)创业要求:在延庆区域内新注册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济实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

(3)补贴标准: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年度内,依据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申请房租补贴,按合同金额50%给予租金补贴,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申请一次。

3.提交材料

(1)《延庆区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1份(附件1);

(2)各类经济实体法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并拨付补贴资金。

2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奖

1.政策内容

鼓励延庆户籍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对于在延庆新注册且在延庆区域内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济实体,自其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形成之日起,前三年以其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对应部分的%给予奖励,后两年以其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对应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获得区级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2.申请条件及享受标准

(1)创办人员:延庆户籍毕业未满五年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本注册实体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创业要求:在延庆区域内新注册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济实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

(3)奖励标准: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自其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形成之日起,前三年以其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对应部分的%给予奖励,后两年以其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对应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提交材料

(1)《延庆区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奖申请审批表》1份(附件2);

(2)各类经济实体法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4)毕业证原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济发展综合贡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并拨付奖励资金。

3一次性创业奖励

1.政策内容

回乡创办企业的各类人员,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个财务年度内实现盈利,并在盈利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报)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于该年度申请创业奖励,符合条件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2.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1)创办人员:具有延庆户籍的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本注册企业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未列入我市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2)创业要求:在延庆区域内新注册且稳定经营的企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至少带动一人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奖励标准: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个财务年度内实现盈利,并在盈利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报)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于该年度申请创业奖励,符合条件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3.提交材料

(1)《延庆区一次性创业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4)汇算清缴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及招用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份;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并拨付补贴资金。

4创业带动就业奖

1.政策内容

设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资金,对于各类人员新创办企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年度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新招用延庆籍城乡劳动力10人至20人的0元/人·年;21人至50人的元/人·年;51人-99人的元/人·年;人以上的元/人·年,奖励期限最长为3年。

2.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1)创办企业条件:在延庆区域内注册且稳定经营,由延庆户籍的各类人员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未列入我市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且法定代表人在本注册企业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带动就业条件:招用延庆户籍城乡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足额通过银行代发,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3)奖励标准:当年新招用延庆籍城乡劳动力10人至20人的0元/人·年;21人至50人的元/人·年;51人-99人的元/人·年;人以上的元/人·年,奖励期限为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3.提交材料

(1)《延庆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1份(附件4);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份;

(5)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并拨付奖励资金。

5优秀创业企业奖励

1.政策内容

组织优秀创业企业评选,每两年评选出10个优秀创业企业,给予每个优秀创业企业5万元的奖金。

2.参评条件及程序

(1)参评条件:评选公告发布之日前五年内,由延庆户籍的各类人员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延庆区域内注册且稳定经营的企业,未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未列入我市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2)评选程序:区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评审组,制定评选办法并向社会发布通知公告,参评企业依据通知公告提出申请,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评选并将结果公示。

3.提交材料

(1)《延庆区优秀创业企业评选申报表》1份(附件5);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1.各项补贴、奖励的申请主体及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财政局开展核查工作。

2.申请主体或补贴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附则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财政局结合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奖励、补贴对象的范围以及标准等。

2.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相应补贴和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区制定的其他同类补贴或奖励政策。

3.《关于做好稳就业促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延就发〔〕1号)中已出台的政策,从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延庆区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延庆区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奖申请审批表

3.延庆区一次性创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4.延庆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5.延庆区优秀创业企业评选申报表

(附件查看及下载请识别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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