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vip会员账号 http://cgia.cn/news/chuangyi/1592405.html< 6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原告段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年4月20日,原告段某以在被告合川市丝绢厂工作期间(年3月至年3月),被告未依法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为由,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审理ing 审理过程中,段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加盖“合川市丝绢厂”印章的出入证,称该出入证是其在被告合川市丝绢厂工作期间,由被告于年3月18日发放的,是当时进入梳棉车间的必备手续,用以证明其是该车间的工人,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查明合川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川市丝绢厂原名合川县思居丝棉加工厂,合川县思居丝棉加工厂于年10月21日经合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改名为“合川市丝绢厂”。而原告提交的年3月18日发放的出入证上所加盖的公章为“合川市丝绢厂”,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和印章明显存在矛盾,可认定该证据系伪造。 法院处罚法官就此反复对原告进行询问,并就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进行强调,原告仍坚持该出入证是被告当年发放的,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开庭审理前原告还书面承诺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若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认为,原告段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段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终于承认该出入证是为打赢官司而伪造的,以便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获得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资格,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段某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并缴清了罚款。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如实提供证据;确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可能会承担败诉风险。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不仅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当事人段某为达到胜诉的目的,伪造重要证据,企图诱导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不仅给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也在客观上扰乱了审理秩序,依法应予惩罚。 法条在线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 而非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 万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去伪造重要证据 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供稿:合川法院 原标题:《该!伪造案件重要证据,拘留十天罚款一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