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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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布“服务种子要害”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涉及品种侵权、假劣、未审、标签、种子种苗调运等方面。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年11月,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当事人重庆某公司涉嫌侵犯“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经对当事人品种示范园和育苗基地的柑桔(树)苗株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检验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

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株,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公司假冒授权品种案

年3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璧山区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某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权号已经于年终止,经立案调查,查实了该公司假冒授权品种的事实。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没收种子80公斤,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玉米杂交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系列案

年2月,长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线索移交,在辖区内某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某玉米杂交种子涉嫌假冒授权品种,经立案查实,该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权号已于年终止。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并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该案线索,同步组织永川、南川等相关区县对该玉米杂交种子进行调查,共立案2件,均已结案。该玉米杂交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系列案共计没收涉案种子公斤,处罚没款余元。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案例四:杨某某经营假种子案

年2月,永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真实性检测,该品种真实性检验结论为不同,经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该品种玉米杂交种子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年12月,荣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荣昌区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发芽率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和标注指标要求。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进行立案,并对当事人某经营部经营该品种玉米杂交种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

案例六:某服务中心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年3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永川区某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服务中心销售的两个玉米杂交种子未经审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两个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种子,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

案例七:某公司经营标签不合格种子案

年3月,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某公司经营的某杂交水稻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上未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和咨询服务信息,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合格种子的行为,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无证调运或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

案例八:某农资经营部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案

年1月,合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时,通过扫描种子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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